一、背景
1、界定
海关进口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依照《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地点,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形式,向海关报告实际进口货物的情况,并接受海关审核的行为。
进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自行向海关申报,也可以委托报关企业向海关申报。
2、适用范围
本流程适用于一般情况下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向海关办理各类进口货物的申报手续。特殊情况下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报关流程,请浏览“办事流程”栏“进出口货物申报、通关流程”类别其他专题流程。
3、申报的形式和效力
申报采用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和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电子数据报关单和纸质报关单均具有法律效力。
电子数据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通过计算机系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备齐随附单证的申报方式。
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是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按照海关的规定填制纸质报关单,备齐随附单证,向海关当面递交的申报方式。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以电子数据报关单形式向海关申报,与随附单证一并递交的纸质报关单的内容应当与电子数据报关单一致;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允许先采用纸质报关单形式申报,电子数据事后补报,补报的电子数据应当与纸质报关单内容一致。在向未使用海关信息化管理系统作业的海关申报时可以采用纸质报关单申报形式。
4、申报主体规定
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预先在海关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有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在向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编码)后,可以自行或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手续。
无进口经营权的企业(单位)进口货物、物品,可向海关申请临时注册登记编码(十位数编码)。取得登记编码后,可以持批准文件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的报关企业办理货物、物品的进境报关手续。
为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办理申报手续的人员,应当是取得报关员资格并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员。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报关员及其所属企业应对报关员的申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申报流程及要求
1.企业申报
进口货物(含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进口转关运输货物除了在以上时限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外,还应当自运抵指运地之日起14日内向指运地海关申报。
超过规定时限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征收滞报金。
申报人应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履行有关义务。
2.海关接受申报
不论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或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海关以接受申报数据的日期为接受申报的日期。
以电子数据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计算机系统接受申报数据时记录的日期。
以纸质报关单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为海关接受纸质报关单并对报关单进行登记处理的日期。
电子数据报关单被海关计算机自动退单的,视为海关不接受申报。修改后重新申报的,申报日期重新按以上规定确定。
海关已接受申报的报关单电子数据,经人工审核后,需要对部分内容修改的,申报人修改后重新发送的,申报日期仍为海关原接受申报的日期。
3.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申报人解释、说明情况或补充材料的,申报人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提供完备材料。
经审核存在申报不规范等原因且不涉嫌伪报瞒报的,海关予以退单。申报人根据退单原因,做出修改后,重新申报。
经审核,审单关员认为有必要与申报人或有关部门联系,以了解或确定报关单数据有关内容的,可采用报关单挂起的措施,并向申报人发出“与海关联系”或“待海关通知”的回执或通知。申报人根据回执或通知中的联系电话,及时与审单部门取得联系,说明有关情况或按审单部门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4.申报人递交书面单证
海关审结电子数据报关单,审核通过的,申报人应当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并签名盖章,递交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单)。
未在规定期限或核准的延长期限内递单的,海关删除电子数据,申报人重新申报,如产生滞报金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规定计征。
一般情况下,递单需交验的材料:
(1)报关员证;
(2)代理报关委托书(自理报关的无需提交);
(3)报关单;
(5)加工贸易需提供加工贸易手册;
(6)监管证件(如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入境货物通关单、濒危物种进出口允许证、精神药物进口准许证等,进口货物不涉及监管证件的无需提供);
(7)其它有特殊监管条件的有关单证以及海关要求出示的单证。
5.查验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转查验部门实施现场查验。申报人应派员到场协助查验,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查验结束后,签名确认查验结果。
6.税费缴纳
海关对应税货物打印并签发税款缴款书,对减免税货物、保税货物按规定征收监管手续费,对超出规定期限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的进口货物征收滞报金,打印海关行政事业性专用票据。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缴款(符合条件的可进行网上支付)。对暂时进口货物或根据有关规定需征收保证金的,打印并签发保证金收据。
7.放行
指货物查验完毕、税费收讫的,海关予以办理单证放行手续,准予申报人提取进口货物。未布控查验、无税费的,审核单证无误后径予放行。
8.结关
指进口货物办结海关现场通关监管手续。进口货物及没有实际进出境、在境内结转的货物,放行即结关。
9.签发报关单证明联、核销联
根据国家外汇、税务、海关对加工贸易等管理的要求,申报人办结海关手续后,可以向海关申请签发下列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付汇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
10. 特殊规定
提前查看货样:申报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在取得主管部门签发的书面批准证明后提取。
海关径行查验:进出口货物有违法嫌疑,或经海关通知,申报人未到场的,海关可以在申报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径行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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