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是什么意思(共同申报准则)_crs全球征税的影响

分类:税费 2019年5月28日 阅读 2,754次

CRS是什么意思

共同申报准则(英语: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简称:CRS),是受二十国集团 (G20)委托,于2014年7月15日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用于金融账户信息互换(英语: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简称:AEOI)的标准。其资讯交换的法源是”税收事务行政互助公约“,而概念是来自美国的美国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FATCA)。若二国均已签署共同申报准则,需主动提供二国税务居民的账务资料以供对方的税务机关交换,因此可避免及打击借由离岸银行账户跨境避税的问题。已有百余个国家加入CRS。

2017年底,OECD官方更新参与实施CRS国家的时间表。2017年交换信息的国家有49个、2018年交换的有53个、2019年交换的1个、2020年交换的2个,还有41个发展中国家还未确定第一次交换的时间。

crs是什么意思(共同申报准则)

中国CRS

2014年9月中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实施CRS标准,此后中国在法律上相应地进行了准备,包括2015年7月通过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2015年12月签署的《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2017年5月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2017年7月开始至年底,各大金融机构对新账户以及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也就是截至2017年6月底的、总金额超100万美元的金融账户)完成调查,并将所得信息于2018年5月底前报送国家税务局。

2018年9月,中国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时间,同时74个国家也会将中国税收居民在该国金融账户信息交与中国。根据计划个金融机构须在2018底之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调查。

2018年8月27日,中国正式签署“税收事务行政公约”,视自金融账户信息互换为新的全球标准。

香港CRS

鉴于大量的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将香港视为海外投资中的一个重要中转站,并在香港金融机构中开设有大量的金融账户(包含香港保险账户),为此,大陆的税收居民和企业有必要了解一些香港的CRS实施情况。

(一)香港CRS立法基础

二零一六年六月三十日生效的《2016年税务(修订)(第3号)条例》,增加了CRS相关内容,为香港进行自动交换资料订立了法律框架,可以说,新的税务条例为香港CRS实施扫清了国内法下的障碍。

基于此,香港会在互惠原则下,跟与香港签订了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全面性协定”) 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交换协定”)的伙伴,进行自动交换资料。已签订的双边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为自动交换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香港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到他国或地区(含大陆)的基础为另行签署交换协定

一个普遍存在的误区是,香港的账户信息将自动交换到其他国家和地区。然而,由于香港没有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和MCAA,其辖区的金融机构收集的非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不能自动被交换到他国或地区,香港仍需与相关的全面性协定/交换协定伙伴签订主管当局协定,就自动交换资料标准所收集资料的传送安排作出规范。目前,香港已签订下表所列的主管当局协定﹕

(三)香港立法会报告对中国CRS执行的影响

自2016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后,关于该征求意见稿的后续情况目前鲜有公开的报道。然而,考虑到2017年3月16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发布《关于落实金融账户涉税信息之自动交换的最新进展》报告所披露的相关信息,香港除了已经与日本、英国、韩国、比利时、加拿大、根西岛、意大利、墨西哥和荷兰缔结了双边交换协定外,香港准备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65个国家和地区进行金融账户信息的自动交换。这就意味着,尽管中国尚未正式出台CRS尽调相关办法,但与香港的交换已经提上日程,从而中国版的CRS随时可能出台,并对金融机构、非居民个人产生重大影响。

CRS规定信息交换的内容

帐户及帐户余额;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还包括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以及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CRS的运行机制

尽管共同报告标准(“CRS”)的详细规则非常复杂,但其基本原则相对比较容易遵守。其目的是要求A国的金融机构识别出在A国持有但属于B国的税务居民的金融资产,并将这些资产报告给B国。然后,B国会查看该税务居民是否已为这些资产报税,且是否已支付由这些资产所产生的收入及所得的所有税项。

例如,如果中国的税务居民在新加坡的银行有一个投资账户,该银行则需要识别账户所有人或控制人的税务居所,并向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提供账户余额信息,以及账户产生的收入及所得。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会把这些信息提交给中国国家税务局。此类交换每年执行一次。

目前,世界上有大约3000多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其中绝大多数都包含情报交换条款。但是,这些情报交换是根据申请进行,并非自动完成,申请时需要提供涉税的证明材料,所以实践中作用非常有限。而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

2018年开始,中国也将开始执行CRS协议中的信息互换。从CRS的具体情况来看,主要针对的是个人纳税问题,通过对国与国之间的协议,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从而达到掌握本国居民的收入情况,以便后续展开可能的收税行为。而移民并不能够完全绕过CRS相关的规定。例如,无论持有哪国护照,一年中绝大多数时间生活在中国的自然人,都被视为中国税收居民。

CRS和国税总局新规的特点

(一)各国账户信息将“自动交换”

税收征管有赖于对交易信息的掌握,这也是税务机关开展跨境税收征管的最大难点,在CRS之前,我国也同超过100国家(地区)签署了双边税收协定,但是这些协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双重征收,信息交换也是依申请而启动,成本高,效率低,效果差。伴随互联网科技革命带来的信息化,借助于金融账户信息的大数据对跨境交易行为进行信息采集已经变为可能,根据AEOI标准,CRS将是自动的、无需提供理由的信息交换,也即签署国家(地区)之间通过信息平台自动向相关方提供金融账户交易信息。

(二)涉及的国家(地区)

在G20的大力推动下,目前已有101个国家(地区)承诺实施“AEOI标准,2018年9月后,依照CRS规则,中国个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在参与国或地区开设的银行账户信息,将会自动呈报于中国税务机关,于此同时,其他参与国或地区也将自动收到由中国提供的信息。

需要指出的是,根据2016年1月18日国税总局发布《《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生效执行公告》(税总公告2016年第4号),《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已于2016年2月1日对我国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根据税总公告2016年第4号,需要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1、税种。我国开展国际税收征管协助的范围将由原来的以所得税为主,扩大到税务机关征收的所有税种,对于我国未开征的税种,我们不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征管协助。

2、国际税收征管协作形式。我国在《公约》批准书中对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包括邮寄文书)作出了保留。因此,我国税务机关主要是与其他缔约方开展情报交换协助。

3、保留事项。以下事项属于《公约》批准书中我国声明保留内容:(1)对上述税种以外的税种,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2)不协助其他缔约方追缴税款,不协助提供保全措施;(3)不提供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4)不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

4、特殊地区。在我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crs国家

 

(三)境内账户信息采集2017年1月1日启动

2018年9月后,非居民个人和企业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符合一定条件的账户信息将被报送和交换给税收居民国主管当局。根据国税总局新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和特定保险机构等在内的金融机构,应按照以下时间和要求,对在本机构开立的金融账户开展尽职调查,识别非居民账户,并收集账户相关信息:

2017年1月1日开始,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根据税务总局的解读文件,有关后续信息报送的具体时间和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将会同金融主管部门另行制定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报送办法。

CRS的影响

中国经济的滕飞造就了数以千万计的高净值人群,人们在全球范围内通过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投资和资产配置,并将收益隐匿在境外金融账户以逃避居民国纳税义务的现象愈发严重。根据我国承诺的时间表,将于2018年9月进行第一次信息交换,届时相关中国个人或机构的海外账户信息将被呈报至中国税务机关。对于这一新举措未来的实际影响,尚无法进行实证的分析,但是依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估:

CRS的影响

(一)CRS对各国的法律约束力

一般而言,未经签署和国内权力机关的批准,国际条约对一国没有强制约束力,一国的代表对条约作须经批准的签署,条约签署后经该国国家权力机关依据该国国内法对该条约批准;该国国家权力机关批准后,作出批准书,与其他条约国交换批准书后,表述同意受条约拘束。签署了但没有批准,如果该签署是须经批准的签署,则不受条约的约束。

2013年8月,中国履行二十国集团承诺,成为该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这也是中国签署的第一份多边税收条约。2015年7月,由第12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为实施AEOI标准和CRS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2015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多边主管当局间协议》,为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间相互交换金融账户涉税信息提供了操作层面的多边法律工具

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3月19日,已有70个国家签署《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其中48个国家交存了批准书。同样,如同我国对部分事项和地区做出保留,各国也会根据自身利益做出相应的保留事项。

(二)主要“避税地”的执行力度

海外账户注册的“重灾区”无疑是国际主要避税地国家和地区,虽然诸多包括百慕大、BVI、开曼群岛等这些国际知名的避税地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诺,但是距离实际执行还相距甚远,除了面临国内权力机关(机构)的审批外(当然,也有国家、地区根据国内法规定国际条约一经签署既具有约束力),还面临来自各方利益群体的博弈。特别这些国家、地区,多为岛屿,人少,面积小,是跨国公司以及富人国际避税行为的主要受益者,执行CRS给当地带来税收利益的吸引力不大,更多是配合其他国家进行开展国际税收征管。

再比如,拥有日内瓦和苏黎世两个国际性金融中心的瑞士,从18世纪初便创立为银行客户保密的制度,储户只在第一次存款时写真实姓名,之后便把户头编上代码。在300多年的时间里,瑞士银行业因其良好的服务和严格的保密制度吸引了众多的国外客户,据悉瑞士银行业共管理2.2万亿美元的离岸资产,占全球专为富人服务的离岸银行业务的1/3,瑞士也成为富人的“避税天堂”。金融产业为瑞士经济带来10%以上的增加值,远远高于其他发达国家银行业对经济的贡献比例。金融业成为瑞士的支柱产业,政府重点保护的产业。

因此,对于上述国家和地区,最终能否兑现承诺并实际执行CRS,不同国家地区势必还面临法律、利益群体博弈等诸多难题,可谓路途漫漫。

(三)各国信息采集情况

信息互换的前提是获取相关金融账户信息, 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就是为了规范境内非居民账户信息的采集和尽职调查。对于境内个人和机构设立的海外金融账户,有赖于账户所在国的相关的立法、措施的落实、保障条件、政策的遵从度等一些列条件。

(四)CRS执行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1、对金融机构监管层面的影响

金融机构有部分轻微违规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报相关金融主管部门。同时,其纳税信用等级相应受到影响。

对于金融机构的严重违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向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建议: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的工作;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向有关金融主管部门建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者移送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2、对金融机构客户层面的影响

除了上述监管层面的影响外,金融机构(包含保险机构、基金、投资公司等)更应关注的是对客户层面的影响。在笔者的税务咨询过程中,发现部分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对CRS的实施非常敏感,并出现了部分金融机构客户流失的现象。而在CRS实施过程中,如果避免对CRS理解的妖魔化,又如何去正视它,成了金融机构和非居民企业及个人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尤其地,金融机构更应提前行动,采取必要的措施,既要完成相应的尽职调查程序,更要防止客户的流失,甚至需要思考及筹划如何从其他金融机构吸引相应的客户。

3、对非居民企业及个人的影响

如前所述,非居民企业和个人既要正视CRS,又不能将CRS妖魔化,在合理合法遵循CRS相关规则的前提下,如何配置好企业及个人的财富安排,将是非居民企业及个人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CRS的下的注意事项

无论各国情况多么复杂,但是国际社会打击偷逃税的意愿和决心是毋容置疑的,相信CRS也会逐步在各个国家、地区得到不同程度的落实和执行,海外金融账户注册和交易也再也不会像以前那样“任性”。未来基于投资、资产配置和管理,需要在海外注册金融账户。

(一)账户注册地的选择

前文也已经分析,虽然有101个国家和地区做出了加入CRS的承诺,但是在法律意义上还需要在通过国内的批准和强有力的实际执行,目前各国进度不一,并且各国对参与的内容和地区也会做出不同的保留事项,比如,我国在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时,暂未将香港、澳门纳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地区范围,对于维护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意义重大。因此,在此背景下,即便在最终全部执行CRS的国家(地区),注册地也存在广阔的筹划空间。

(二)税收居民身份选择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并非依据国籍标准,税收居民身份判定是按照各国国内法,由于住所、居所、成立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他类似的标准而进行的税法层面的税收身份界定。比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实施条例等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的个人,属于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要依规全面履行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因此,个人或企业可以根据各国税法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的规则作出规划。

(三)投资架构与税务筹划

在全面执行CRS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资产配置,需要注册海外金融账户的。比如对外投资的法律组织形式不同,在税法上的纳税义务和申报规则差异很大,按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公司相比较于个人,具有递延纳税的功能,具有更大的税收弹性空间。在资产配置和管理中也可以积极引入信托架构,以实现账户保密的功能。另外,合理进行转让定价也是跨国企业最常用的一种避税方式。

CRS实施具体要求

(一)CRS调查范围

1、调查主体

CRS调查主体包括按照CRS执行提交税收辖区内居民相关信息的金融机构,或在该税收辖区设有分支机构的非居民金融机构,包括托管机构、储蓄机构、投资实体以及特定保险公司。

2、被调查对象

应被调查和报告的账户持有人(Reportable Person, RP)的范围包括具有参与执行CRS的税收辖区居民身份的自然人(包括留有遗产的死者)和实体;对于合伙、有限合伙或其他没有纳税居民身份的类似实体,只要它们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该税收辖区内,也属于调查对象。

3、调查范围

CRS调查范围主要包括

(1)RP的姓名或名称、地址、居民国、税务信息代码、出生日期与出生地、账户号,等等;

(2)相关财政年度末或关闭账户时的账户余额或现金价值;

(3)相关财政年度内的利息总额、股息总额或来源于账户资产的其他所得总额;

(4)RFI作为保管人、经纪人、信托受托人或账户持有人的代理人经营相关财产,在相关财政年度内该账户收支后的总收入;

(5)储蓄账户在相关财政年度内收支后的利息总额。 从账户类型来看,CRS涵盖了储蓄账户、托管账户、股权和债权账户、特定保险产品和集合投资工具等多种类型的投资账户。

(二)CRS在中国的实施时间要求

经国务院批准,2014年9月,我国在G20财政部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上承诺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交换信息的时间为2018年9月。为顺利实施上述交换,金融机构需要对个人账户及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具体调查时间如下:

1、个人账户

新开账户:金融机构应该自《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时,对新开账户(2017年1月1日以后在金融机构开立)实施尽职调查;

高净值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个人高净值账户(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账户)尽职调查;

低净值账户和存量机构账户:2018年12月31日,完成对个人低净值账户(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600万元的账户)、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对于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本规定程序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2、机构账户

新开账户:金融机构应该自《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时,对新开账户(2017年1月1日以后在金融机构开立)实施尽职调查;

存量机构账户:2016年12月31日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50万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应当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尽职调查程序;2016年12月31日账户加总余额不超过150万元的存量机构账户,金融机构无需开展尽职调查。但当之后任一公历年度末账户加总余额超过150万元时,金融机构应当在次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完成对账户的尽职调查。

CRS的金融信息呈报及交换

在香港CRS框架下,既包括内地人账户基本信息,如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辖区、税务编号、出生日和出生地等;又包括账户详情,如账户编号、结余、类现金资产、利息、股息等几乎所有账户信息纪录。

至于账户种类,无论是托管账户、存款账户、保险合约及年金合约、股票投资、股权收益等统统包罗在内。

从今年开始,人们除了在银行换外汇时要多填写一张申请书进行自我声明,在开立新账户时也多了一道手续,即填写一份声明自己税收居民身份的文件。

虽然对于绝大多数百姓来说,这份文件只是在表格中的“中国税收居民”一栏后画个勾,但这份声明背后则大有文章。这是为我国税务机关即将定期与全球上百个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相互交换居民账户信息而做的铺垫。

这意味着今后中国税收居民在国外的账户信息情况将由中国税务机关清楚掌握;相应的,外国税收居民在中国的账户信息也将由其本国税务机关掌握。

根据日程,从2017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开展尽职调查;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的尽职调查。所谓高净值账户,是指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我国将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所以,中国加入CRS交换系统,对于贪官污吏和偷漏税的富人来说,绝对是一个噩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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