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专题四、保险公司对海损的处理

分类:保险外贸经验 2017年7月28日 阅读 3,428次

共同海损涉及的主要关系方包括船方(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船人)、货方(收货人/托运人/提单受让人)、救助人、共同海损理算人、货物保险人、检验代理人等,由于进出口货运险中共同海损的理赔时间较长,且大多具有涉外因素,因此成为货运险理赔中的一个难点。本文就共同海损理赔中的一些实务要点作一简要论述。

共同海损

境外检验实务要点

共同海损理赔案件的检验包括国内检验和境外检验。凡进出口货物的避难港或目的港为国内港口的检验为国内检验,凡进出口货物的避难港或目的港在国外的为境外检验。境外检验一般委托国外代理人进行检验,是否进行应视情况予以确定,基本原则是:

1、如被保险人能书面确认货物完好无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不进行检验。

2、在被保险人申报货物全损并能提供由船东或海损理算人确认的关于货物全损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不进行检验并凭有关证明进行赔偿。对于损失金额较大的货物全损的认定,则仍需委托保险人自己的检验代理人检验或确认。

3、在货物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及时安排检验代理人对受损保险货物进行损失确定。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特别注意对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分。

4、在共同海损事故可能是由船方不可免责的过失责任引起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要求或会同被保险人一起进行船舶公正检验。

救助担保实务要点

境外救助人通常只接受标准普尔评级为AAA、AA、A和-A的保险公司提供的国际海难救助同盟1号格式担保。是否提供救助担保应掌握以下基本原则:

1、在货物完好或基本无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尽快安排救助以便被保险人/收货人尽快提货。

2、在货物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在此情况下,因承保货物已没有救助价值,保险人可以不提供救助担保。

3、在货物发生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及时安排检验代理人对受损保险货物进行损失确定。

共同海损担保实务要点

境外船方一般只接受-BBB级及以上评级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国内信誉较好、实力较强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一般都能被境外船方接受。保险人一般会遇到的问题:

1、是否签署不可分离协议和共同海损协议书。不可分离协议主要规定,如果货物由他船续运,货方仍然保证继续分摊以后可能由船方支付的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共同海损协议书则是由收货人/发货人签署的一项法律文件,主要内容为船方在交付货物后,货方保证按照有关理算书支付救助和/或共同海损分摊费用。

2、是否接受共同海损担保函的措辞。国际上共同海损担保大多采用劳氏担保格式,但对于事故概要内容,保险人必须仔细审查是否与报案情况、保单内容相符,同时要认真填写货物明细内容,如提单号、装运及目的港、集装箱编号、货物描述和重量、货物的到岸价格等以防止保险责任的扩大。

3、是否提供开口式担保。共同海损担保一般是开口式担保,即没有责任总额的限制。根据规则规定,货物的分摊价值是按照货物的到岸价格计算,在足额保险或加成保险的情况下,一般可签发开口的担保函。实践中为进一步限制分摊数额超过保险金额的情况,保险人可在签发担保函的同时随附货物价值单和货物商业发票、提单作为货物分摊依据。如果保险标的物足额投保,但发生了保险人应当负责的应从分摊价值内扣掉的单独海损,由于共损理算时间较长,因此在出立开口担保函时必须在随附的货物价值单上特别注明财产的实际净值。

4、是否应当适用境外法律。一般境外出具的共损担保格式都约定担保书适用英国法,因担保函而产生的一切纠纷应由英国法院管辖,是否接受这一条件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如承运提单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提单或海损理算地在中国并适用北京理算规则时,应当坚持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理算报告的审核

理算报告的审核主要包括造成共损的原因和性质是否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无船东的责任事故;船东采取的共同海损措施及要求补偿的牺牲和费用是否合理;共同海损的分摊值和分摊金额是否合理等等。保险人在审核理算报告时主要应注意以下问题:

1、在存在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情况下,理算人是否从分摊价值中扣除了单独海损部分。

2、查明已赔付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可摊回金额。

3、承运人是否有不可免责的管船过失。只要证明承运人有不可免责的过失,保险人即有权拒绝船方分摊共同海损的要求并进行追偿。

4、被保险人的认定。认定被保险人必须要结合贸易合同,保单、提单的内容及背书情况才能予以确认。如果是银行或托运人提出索赔,除要求全套正本提单、保单外,还应要求索赔人说明索赔理由并提供贸易合同中相关方的书面确认或有关证明材料。

赔款与费用

由于共同海损涉及较多的关系方,因此共同海损理赔赔款和费用也较为复杂,主要的赔款与费用情况如下:

1、在保险货物没有发生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要根据救助人救助报告或救助裁决委员会的裁决向救助人支付救助费用,此项金额属于赔款性质。

2、在已委托境外保险公司出具救助担保的情况下,向境外救助担保人和代理人支付救助担保年费和代理费。

3、在保险货物没有发生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情况下,如果海损事故构成共同海损,保险人要根据共同海损报告向船方支付共损分摊额,此项金额属于赔款性质。

4、在只有单独海损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确定保险责任后,向被保险人支付单独海损损失赔款。

5、在同时存在共同海损和属于保险责任的单独海损的情况下,保险人要向被保险人赔偿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损失金额,同时在取得被保险人的权益转让后,应及时通知理算人并要求对已赔偿的共同海损进行摊回。

6、在已委托境外保险公司出具共同海损担保的情况下,向境外共损担保人和代理人支付共损担保手续费和代理费。

7、在已委托境外检验代理人对货物损失进行检验的情况下,向货物检验代理人支付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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