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 Capital Requirements)
即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8%,而银行的核心资本的充足率应为4%。目的是使银行对风险更敏感,使其运作更有效。其中信用风险资本计提包括:标准法、基础内部评等法、进阶内部评等法。
关于第一个支柱,即银行的最低资本金的问题。在新框架中,委员会认为“压倒一切的目标是促进国际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健”,而充足的资本水平被认为是服务于这一目标的中心因素。因此,对资本充足比率提出最低要求仍然是新框架的基础,被称为第一大支柱。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首次提出了关于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概念,这使银行的监管者对各商业银行的资本有了一个衡量的标准。这对全球100多个协议成员国来说,是很成功的,通过这个标准反映出了各商业银行的资本状况。但是它也有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就是简化了信用风险的判断。各银行根据自身的商业贷款量决定自身的资本量,却忽视了偿债人的资本量。同时,以前的协议对信用风险的划分不细,而实际世界不同资本量所面临的风险是不一样的。银行近年来在金融创新、控制资本方面的努力也受到了旧协议的限制。新协议对此增加了两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是要求各银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估机制,特别是大的银行,要求他们运用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决定自己对资本的需求。但这一定要在严格的监管之下进行。目前有些银行已经做到了这一点,但更多的银行并没有类似的体制。另外,委员会提出了一个统一的方案,即“标准化方案”,建议各银行借用外部评级机构特别是专业评级机构对贷款企业进行评级,根据评级决定银行面临的风险有多大,并为此准备多少的风险准备金。一些企业在贷款时,由于没有经过担保和抵押,在发生财务危机时会在还款方面发生困难。通过评级银行可以降低自己的风险,事先预备相应的准备金。资本充足率仍将是国际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角色。新协议进一步明确了资本金的重要地位。
监察审理程序(Supervisory Review Process)
监管者通过监测决定银行内部能否合理运行,并对其提出改进的方案。
第二个支柱是加大对银行监管的力度,监管约束第一次被纳入资本框架之中,其基本原则是要求监管机构应该根据银行的风险状况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最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有严格的控制,确保银行有严格的内部体制,有效管理自己的资本需求。银行应参照其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水平的战略;同时监管者有责任为银行提供每个单独项目的监管。监管者的责任包括决定银行管理者和董事会是否有能力决定自己的资本需求,是否对不同的风险有不同的应对方法。监管当局应对银行资本下滑的情况及早进行干预。
市场制约机能,即市场自律(Market DisCIPline)
要求银行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使外界对它的财务、管理等有更好的了解。
第三个支柱是市场对银行业的约束。新框架第一次引入了市场约束机制,让市场力量来促使银行稳健、高效地经营以及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新框架指出,稳健的、经营良好的银行可以以更为有利的价格和条件从投资者、债权人、存款人及其他交易对手那里获得资金,而风险程度高的银行在市场中则处于不利地位,它们必须支付更高的风险溢价、提供额外的担保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市场的奖惩机制有利于促使银行更有效地分配资金和控制风险。新的巴塞尔协议要求市场对金融体系的安全进行监管,要求银行及时披露信息。加大透明度,也就是要求银行提供及时、可靠、全面、准确的信息,以便市场参与者据此做出判断。新框架指出,银行应及时公开披露包括资本结构、风险敞口、资本充足比率、对资本的内部评价机制以及风险管理战略等在内的信息,披露的频率为至少一年一次。委员会还将于1999年底之前公布有关信息披露的指导文件。通过新的巴塞尔框架协议,市场能够对银行的约束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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