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以及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关境,在规定时间内需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
暂时进出口报关是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方式。可以通过暂时进出口的贸易方式达到进口后目的,也可以通过缴纳保证金和出保的方式得到让客户在物流和税费的成本上得到很大的便利和优惠。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主要特点
(一)在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
提供担保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这也是海关确保货物将来能按规定复出口或复进口的保全措施。我国现行的担保形式主要是信誉(保函)或经济(保证金)担保,其中展览品的暂准(时)进出口已适用“ATA”单证册制度,实行国际联保。对暂准(时)进出口的货物,原则上可暂予免除全部进出口各税,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用于生产、建筑或运输等用途的,给予的暂予免税是部分的。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货物暂准进出口使用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出口或复进口,因而并不属于实际的进出口货物。由此,国家的贸易管制,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原则上不适用该项通关制度下的货物(租赁方式进口除外)。但是,货物的暂准(时)进出口涉及国家其他进出境管制的(主要是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测、枪支弹药或无线电器材等),不论其是否实际进出口,仍须在进、出口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凭证申报。 由于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设备,一般在租赁期满时,已按租金方式全部支付货款,并在办理象征性转让手续后归境内承租人所有,因此,进口贸易管制制度将其等同于实际进口管理,进口时应按规定呈验各类许可证件。
(三)为特定使用目的的进口或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或进口;
这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的前提条件。每一种暂准(时)进出口都有其特定的使用,同时,货物又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原有状态(不能加工、不能拆解、不能调换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并且需要按期复出口或复进口。超出规定期限未能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则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如擅自改变了原有形态或出售、转让、移作他用,则将由海关视情节,按规定处理。
(四)进出口通关现场放行后,货物尚未结关;
即货物在历经进口或出口通关现场的海关审单、海关查验及复核放行等手续后虽可提取(或装运),但在使用期间仍将继续受海关的监管,直至货物按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并予以核销.
(五)按货物使用后的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
暂准(时)进口或出口货物原则上必须原状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但实际上因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因素,货物还可能转为内销(或外销)或出现消耗掉的情况,无论其去向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并以此作为解除暂准(时)进口或出口时所提供担保的基础。
(六)核销后结案。
暂准(时)进出口货物一旦有了实际去向,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海关手续,最后应完成核销手续,以证明其担保履行的义务业已履行。通过办理核销手续,把证明其履行义务的凭证交回担保地海关,经海关核实即可撤销担保或退回担保时交付的保证金。至此,通关手续全部完结。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适用范围
暂时进出境货物在适用范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有条件地全部免征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的货物
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或者按照国际惯例予以免税的货物。在向海关提供必要的担保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即可以免征。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TIPS: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二)按其在境内使用的时间征收关税的货物
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范围很广泛,主要有租赁或租借进境货物,短期在我国境内施工作业而临时进境的货物和暂时进境用于商业用途等多种货物。因此,《关税条例》采取了排除的方法,即除第一类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外的所有暂时进出境货物均包括在本类中。在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中,租赁进口的货物按照租金征税,其他货物自其进境之日起按其在境内使用的时间折旧,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
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①暂时进出口前办理合同备案并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要求提供担保。
②货物进出境时凭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③货物在境内(外)按照规定目的使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运出(进)境手续。
④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销后结关。
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
(1)提交暂时进出口报关文件:正本运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发票、箱单、测试协议、测试说明。
(2)暂时进出口报关,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应于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复运出境的,应由暂时进出口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和纳税手续。但对于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期限的单位,应在暂时进出口期限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者外,不再予以延长。
(3)暂时进出口报关入境时,报关人应填写暂时进出口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并随附进口货物清单及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报关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接受的书面担保。暂时进出口货物到期复运出境时,经海关查明是原进口货物,退还已交保证金或将己提交的书面担保销案。
(5)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必须符合境外所有和原状复出口两个基本条件,并且只能用于向海关申报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期满后不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规予以处罚。
(6)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时,报关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暂时进出口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如果变更出境口岸,应持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出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交申报人凭此向原入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暂时进出口报关货物虽然规定了返回期限,但是考虑到运输、天气、贸易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不是所有暂时进出口报关货物都能按期返回,这时候,就必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下面就说说办理延期所需要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暂时进出口报关时效与资料
暂时进出口时效
工作环节 | 时间 |
换单、制单 | 1个工作日 |
保证金审批 | 2天(海运5个工作日) |
报检+出保 | 1个工作日 |
现场报关、排查验计划 | 1个工作日 |
查验放行 | 1个工作日 |
暂时进出口延期材料
1、暂时进出口延期审批表
2、货物清单
3、暂时进出口延期情况说明
4、暂时进出口延期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5、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委托书
6、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关于暂时进出口报关货物延期审批表
审批表中应写明延期原因,原暂出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原复运进境日期及拟申请延长的日期,另外还须注明本次申请为第几次延期申请(根据海关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最多可申请三次延期,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关于暂时进出口延期的补充协议或合同
这份合同或协议是基于在暂时进出口报关货物首次申报时收发货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补充条款。
如果在首次签订的暂时进出境合同中规定了具体返回日期,但是因收货人原因不能如约执行的,那么在双方达成新的约定之后理应重新签订合同或对该合同加以补充,而这些补充协议或合同也必须向海关提供。
总署早在2016年11月份就取消了关于“暂时进出口报关货物的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因此在货主提供的委托书中,不应再出现“…委托xx公司向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延期行政申请….”等类似内容。
总结
审批表就一张/写清目前状况
委托书要正本/需要双方盖章
原本定的日子/无法变成现实/那就请你提供重新签的合同纸
目前最多三延/每次不超半年/想要延期请你提前一个月
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特征
①暂时进境或出境用于特定目的:一方面,无论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是用于什么目的,该货物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使用目的均应在各国规定的范围之内,超出了特定的范围,那么此货物就不能成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另一方面,该货物的使用限于在既定的目的,脱离了既定目的,那该批货物应转而适用其他通关制度。
②在规定时间内应原状复运出(进)境:原状复运出(进)境是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另一基本要求。对暂时进出口货物而言,在境内(外)经过特定目的使用后,除因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外,应在规定时间内,保持与暂时进境(出境)时同样的状态复运出境或进境。根据我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十·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一般地,延期应该在一年之内。延期期满后,除海关总署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
③免受一般经济性质的国家管制限制,免于缴纳与进出口行为相关的各税。
上海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关基本流程图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事项名称 |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
事项依据 |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文件 |
申请(办理)条件 | |
提交材料 | (一)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附件1)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4、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二)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已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2、准确的货物清单 3、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
办理程序 |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主管地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申请,并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1)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2)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否则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取得海关批准决定书后,即可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二)许可的延续 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2、申请延期时,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附件2)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3、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4、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随附材料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
办理事项流程图 | |
办理时限 | 见办理程序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办理部门 | 当地海关 |
表格下载 |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doc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doc |
其他说明 |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来源:https://www.gov.cn/ziliao/flfg/2007-03/05/content_54249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5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第十二条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 第三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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