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时进出口货物管理办法_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

分类:仓储物流贸易类型 2019年3月15日 阅读 4,495次

暂时进出口货物

暂时进出口货物是指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或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以及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或运出我国关境,在规定时间内需复运出境或进境的货物。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

暂时进出口报关是暂时进出境货物报关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口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方式。可以通过暂时进出口的贸易方式达到进口后目的,也可以通过缴纳保证金和出保的方式得到让客户在物流税费的成本上得到很大的便利和优惠。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主要特点

(一)在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暂时免纳进出口税;

提供担保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所必须遵守的条件之一,这也是海关确保货物将来能按规定复出口或复进口的保全措施。我国现行的担保形式主要是信誉(保函)或经济(保证金)担保,其中展览品的暂准(时)进出口已适用“ATA”单证册制度,实行国际联保。对暂准(时)进出口的货物,原则上可暂予免除全部进出口各税,但对租赁、租借方式暂时进出口用于生产、建筑或运输等用途的,给予的暂予免税是部分的。

(二)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

货物暂准进出口使用后还需在规定期限复出口或复进口,因而并不属于实际的进出口货物。由此,国家的贸易管制,特别是许可证管理,原则上不适用该项通关制度下的货物(租赁方式进口除外)。但是,货物的暂准(时)进出口涉及国家其他进出境管制的(主要是动植物检疫、食品卫生检测、枪支弹药或无线电器材等),不论其是否实际进出口,仍须在进、出口前,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并凭证申报。 由于以租赁方式进口的设备,一般在租赁期满时,已按租金方式全部支付货款,并在办理象征性转让手续后归境内承租人所有,因此,进口贸易管制制度将其等同于实际进口管理,进口时应按规定呈验各类许可证件。

(三)为特定使用目的的进口或出口,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口或进口;

这是货物暂准(时)进出口并免纳进出口各税的前提条件。每一种暂准(时)进出口都有其特定的使用,同时,货物又必须在事先规定的期限内,保持原有状态(不能加工、不能拆解、不能调换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并且需要按期复出口或复进口。超出规定期限未能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则须按一般进出口货物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如擅自改变了原有形态或出售、转让、移作他用,则将由海关视情节,按规定处理。

(四)进出口通关现场放行后,货物尚未结关;

即货物在历经进口或出口通关现场的海关审单、海关查验及复核放行等手续后虽可提取(或装运),但在使用期间仍将继续受海关的监管,直至货物按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并予以核销.

(五)按货物使用后的实际去向办理海关手续;

暂准(时)进口或出口货物原则上必须原状复运出口或复运进口,但实际上因经济或其他方面的因素,货物还可能转为内销(或外销)或出现消耗掉的情况,无论其去向如何,均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海关手续,并以此作为解除暂准(时)进口或出口时所提供担保的基础。

(六)核销后结案。

暂准(时)进出口货物一旦有了实际去向,并按规定办理了相应的海关手续,最后应完成核销手续,以证明其担保履行的义务业已履行。通过办理核销手续,把证明其履行义务的凭证交回担保地海关,经海关核实即可撤销担保或退回担保时交付的保证金。至此,通关手续全部完结。

暂时进出口通关制度适用范围

暂时进出境货物在适用范围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有条件地全部免征进出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的货物

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属于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规定或者按照国际惯例予以免税的货物。在向海关提供必要的担保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即可以免征。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在本款第1项至第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TIPS: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二)按其在境内使用的时间征收关税的货物

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范围很广泛,主要有租赁或租借进境货物,短期在我国境内施工作业而临时进境的货物和暂时进境用于商业用途等多种货物。因此,《关税条例》采取了排除的方法,即除第一类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外的所有暂时进出境货物均包括在本类中。在这类暂时进出境货物中,租赁进口的货物按照租金征税,其他货物自其进境之日起按其在境内使用的时间折旧,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国内税。

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程序

①暂时进出口前办理合同备案并按照海关事务担保的要求提供担保。

②货物进出境时凭担保办理通关手续。

③货物在境内(外)按照规定目的使用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复运出(进)境手续。

④在规定期限内向海关核销后结关。

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流程

(1)提交暂时进出口报关文件:正本运单、报关委托书、报检委托书、发票、箱单、测试协议、测试说明。

(2)暂时进出口报关,按照《海关法》的规定,应于暂时进出口货物进口之日起六个月内全部复运出境,逾期不复运出境的,应由暂时进出口报关人向海关办理正式进口和纳税手续。但对于因故需要延长在境内使用期限的单位,应在暂时进出口期限期满前向海关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满后,除经海关总署特准者外,不再予以延长。

(3)暂时进出口报关入境时,报关人应填写暂时进出口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并随附进口货物清单及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4)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报关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接受的书面担保。暂时进出口货物到期复运出境时,经海关查明是原进口货物,退还已交保证金或将己提交的书面担保销案。

(5)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出口货物必须符合境外所有和原状复出口两个基本条件,并且只能用于向海关申报的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出售、转让或移作他用。期满后不复运出境,又未办理正式进口手续的,海关将依据海关法规予以处罚。

(6)暂时进出口货物复运出境时,报关人应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同时交验其留存的暂时进出口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原进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如果变更出境口岸,应持凭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及货物清单向出境地办理复运出境手续。出境地海关在上述单据上批注验放情况后,退交申报人凭此向原入境地海关办理核销手续。

暂时进出口报关货物虽然规定了返回期限,但是考虑到运输、天气、贸易的各种不确定因素,并不是所有暂时进出口报关货物都能按期返回,这时候,就必须提前办理延期手续,下面就说说办理延期所需要的材料及注意事项。

暂时进出口报关时效与资料

暂时进出口时效

工作环节 时间
换单制单 1个工作日
保证金审批 2天(海运5个工作日)
报检+出保 1个工作日
现场报关、排查验计划 1个工作日
查验放行 1个工作日

暂时进出口延期材料

1、暂时进出口延期审批表

2、货物清单

3、暂时进出口延期情况说明

4、暂时进出口延期的补充合同或协议

5、暂时进出口延期申请委托书

6、原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7、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关于暂时进出口报关货物延期审批表

审批表中应写明延期原因,原暂出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等,原复运进境日期及拟申请延长的日期,另外还须注明本次申请为第几次延期申请(根据海关规定,暂时进出境货物最多可申请三次延期,每次申请期限不超过6个月)。

关于暂时进出口延期的补充协议或合同

这份合同或协议是基于在暂时进出口报关货物首次申报时收发货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补充条款。

如果在首次签订的暂时进出境合同中规定了具体返回日期,但是因收货人原因不能如约执行的,那么在双方达成新的约定之后理应重新签订合同或对该合同加以补充,而这些补充协议或合同也必须向海关提供。

总署早在2016年11月份就取消了关于“暂时进出口报关货物的核准”行政审批事项,因此在货主提供的委托书中,不应再出现“…委托xx公司向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延期行政申请….”等类似内容。

总结

审批表就一张/写清目前状况

委托书要正本/需要双方盖章

原本定的日子/无法变成现实/那就请你提供重新签的合同纸

目前最多三延/每次不超半年/想要延期请你提前一个月

暂时进出口货物通关的基本特征

①暂时进境或出境用于特定目的:一方面,无论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是用于什么目的,该货物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使用目的均应在各国规定的范围之内,超出了特定的范围,那么此货物就不能成为暂时进出境货物。另一方面,该货物的使用限于在既定的目的,脱离了既定目的,那该批货物应转而适用其他通关制度。

②在规定时间内应原状复运出(进)境:原状复运出(进)境是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另一基本要求。对暂时进出口货物而言,在境内(外)经过特定目的使用后,除因正常使用造成的损耗外,应在规定时间内,保持与暂时进境(出境)时同样的状态复运出境或进境。根据我国《海关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者暂时出口的货物,应当在六十·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一般地,延期应该在一年之内。延期期满后,除海关总署批准外,不再予以延长。

③免受一般经济性质的国家管制限制,免于缴纳与进出口行为相关的各税。

上海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通关基本流程图

暂时进出口货物流程图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事项名称 暂时进出口货物的核准
事项依据 点击查看相关政策文件
申请(办理)条件

1、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1)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2)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3)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4)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5)上述(1)至(4)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6)货样(指用于展示、操作演示、供订货参考,以及被检测、测试的货物样品。但不包括同一收发货人进出口超过合理数量的相同货物); 
(7)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8)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9)盛装货物的容器; 
(10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指中外合作项目中,外方自带且中方不需要对外付汇的设备、仪器及用品,不包括租赁货物); 
(12)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2、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3、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提交材料 (一)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附件1) 
2、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 
3、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4、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二)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 
1、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已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2、准确的货物清单 
3、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办理程序 (一)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申请人向主管地海关提出暂时进出境申请,并递交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海关受理; 
2、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1)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2)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否则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申请人取得海关批准决定书后,即可办理具体报关手续; 
(二)许可的延续 
1、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直属海关批准。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2、申请延期时,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附件2)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3、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于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并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 
4、属于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随附材料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办理事项流程图

暂时进出境货物首次审批行政许可流程

暂时进出境货物延期审批行政许可流程

办理时限 见办理程序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当地海关
表格下载 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doc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doc
其他说明 本指南的内容与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海关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来源:https://www.gov.cn/ziliao/flfg/2007-03/05/content_542492.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 15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2月14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署 长  牟新生
二○○七年三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出关境并且在规定的期限内复运出境、进境的货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容器;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及用品;
(十二)海关批准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使用货物暂准进口单证册(以下称ATA单证册)暂时进境的货物限于我国加入的有关货物暂准进口的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货物。
第四条 除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外,暂时进出境货物可以免于交验许可证件。
第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除因正常使用而产生的折旧或者损耗外,应当按照原状复运出境、进境。
第六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进境、出境申请由直属海关或者经直属海关授权的隶属海关核准。
第七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延期,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
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以及参加展期在24个月以上展览会的展览品,在18个月延长期届满后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属海关报海关总署审批。
第八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出境货物,由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总署提供总担保。
除另有规定外,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向主管地海关提交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海关依法认可的其他担保。
在海关指定场所或者海关派专人监管的场所举办展览会的,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就参展的展览品免于向海关提交担保。
第九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受损,无法原状复运出境、进境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及时向主管地海关报告,可以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复运出境、进境手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经海关核实后可以视为该货物已经复运出境、进境。
暂时进出境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其他原因灭失或者受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按照货物进出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十条 异地复运出境、进境的暂时进出境货物,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持主管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向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办理手续。货物复运出境、进境后,主管地海关凭复运出境、进境地海关签章的海关单证办理核销结案手续。
第十一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海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办理暂时进出境货物行政许可事项。

第二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核准

第十二条 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出。
ATA单证册持证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ATA单证册正本、准确的货物清单以及其他相关商业单据或者证明。
非ATA单证册项下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提出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时,应当按照海关要求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1)、暂时进出境货物清单、发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单据。
第十三条 海关就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同意的,应当在ATA单证册上予以签注,否则不予签注。
海关就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的暂时进出境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后,应当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2)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3)。
第十四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申请延长复运出境、进境期限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30日前向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核准地海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书》(格式文本见附件4)以及相关申请材料。
直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5)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延期申请不予批准决定书》(格式文本见附件6)。
隶属海关受理延期申请的,应当于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直属海关。直属海关应当于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并制发相应的决定书。
属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直属海关应当于受理延期申请之日起10日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全面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及时报送海关总署。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章 暂时进出境货物的监管

第十五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海关提交有效的ATA单证册。
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申报时,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填制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并向海关提交货物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暂时进/出境申请批准决定书》和其他相关单证。
第十六条 境内展览会的办展人以及出境举办或者参加展览会的办展人、参展人(以下简称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览品进境或者出境2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提交有关部门备案证明或者批准文件及展览品清单等相关单证办理备案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提交展览会邀请函、展位确认书等其他证明文件以及展览品清单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展览会需要在我国境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关区内举办的,进境展览品应当按照转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办理转关手续。进境展览品由最后展出地海关负责核销,由出境地海关办理复运出境手续。
第十八条 展览会需要延期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原批准部门同意延期的批准文件向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展览会不属于有关部门行政许可项目的,办展人、参展人应当在展期届满前持相关证明文件在备案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办展人、参展人应当于进出境展览品办结海关手续后30日内向备案地海关申请展览会结案。
第二十条 下列在境内展览会期间供消耗、散发的用品(以下简称展览用品),由海关根据展览会的性质、参展商的规模、观众人数等情况,对其数量和总值进行核定,在合理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一)在展览活动中的小件样品,包括原装进口的或者在展览期间用进口的散装原料制成的食品或者饮料的样品;
(二)为展出的机器或者器件进行操作示范被消耗或者损坏的物料;
(三)布置、装饰临时展台消耗的低值货物;
(四)展览期间免费向观众散发的有关宣传品;
(五)供展览会使用的档案、表格及其它文件。
前款第(一)项所列货物,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参展人免费提供并在展览期间专供免费分送给观众使用或者消费的;
(二)单价较低,作广告样品用的;
(三)不适用于商业用途,并且单位容量明显小于最小零售包装容量的;
(四)食品及饮料的样品虽未按照本款第(三)项规定的包装分发,但确实在活动中消耗掉的。
第二十一条 展览用品中的酒精饮料、烟草制品及燃料不适用有关免税的规定。
展览用品属于国家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当向海关交验相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
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展览用品超出限量进口的,超出部分应当依法征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展览用品,未使用或者未被消耗完的,应当复运出境,不复运出境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进境展览品在非展出期间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海关批准,不得移出。因特殊原因确需移出的,应当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
进境展览品经海关批准同意移出指定监管场所,但是进境时未向海关提交担保的,应当另外提供相应担保。
第二十三条 海关派员进驻展览场所执行监管任务时,展览会主办人或者承办人应当提供办公场所和必需的办公设备,为海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提供便利。
第二十四条 为了举办交易会、会议或者类似活动而暂时进出境的货物,按照本办法对展览品监管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管。
第二十五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确需进出口的,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应当在货物复运出境、进境期限届满30日前向主管地海关申请,经主管地直属海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第四章 ATA单证册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机构,负责签发出境ATA单证册,向海关报送所签发单证册的中文电子文本,协助海关确认ATA单证册的真伪,并且向海关承担ATA单证册持证人因违反暂时进出境规定而产生的相关税费、罚款。
第二十七条 海关总署在北京海关设立ATA核销中心。ATA核销中心对ATA单证册的进出境凭证进行核销、统计以及追索,应成员国担保人的要求,依据有关原始凭证,提供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已经进境或者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并且对全国海关ATA单证册的有关核销业务进行协调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ATA核销中心在业务活动中统一使用《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ATA单证册核销通知书》、《ATA单证册缴款通知书》(格式文本见附件7、8、9)。
第二十九条 海关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写的ATA单证册。
第三十条 进境ATA单证册在进境后发生毁坏、灭失等情况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持原出证机构补发的ATA单证册到主管地直属海关进行确认。
补发的ATA单证册所填项目应当与原ATA单证册相同。
第三十一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申请延长期限超过ATA单证册有效期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向原出证机构申请续签ATA单证册。续签的ATA单证册经主管地直属海关确认后可替代原ATA单证册。
续签的ATA单证册只能变更单证册有效期限,其他项目均应当与原单证册一致。续签的ATA单证册启用时,原ATA单证册失效。
第三十二条 对ATA单证册项下的过境、转运通运货物,海关凭ATA单证册中的过境联办理进出境手续。
ATA单证册持证人需要对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转关的,海关凭ATA单证册中的过境联办理转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未能按照规定复运出境或者过境的,ATA核销中心应当向中国国际商会提出追索。自提出追索之日起9个月内,中国国际商会向海关提供货物已经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或者已经办理进口手续证明的,ATA核销中心可以撤销追索;9个月期满后未能提供上述证明的,中国国际商会应当向海关支付税款和罚款。
第三十四条 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境货物复运出境时,因故未经我国海关核销、签注的,ATA核销中心凭由另一缔约国海关在ATA单证上签注的该批货物从该国进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证明,或者我国海关认可的能够证明该批货物已经实际离开我国境内的其它文件,作为已经从我国复运出境的证明,对ATA单证册予以核销。
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ATA单证册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交纳调整费。在我国海关尚未发出《ATA单证册追索通知书》前,如果持证人凭其他国海关出具的货物已经运离我国关境的证明要求予以核销单证册的,海关免予收取调整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从境外暂时进境的货物转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不属于复运出境。
第三十七条 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进出境集装箱以及进出境租赁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的外国驻华机构或者人员暂时进出境物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八条 暂时进出境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参照本办法监管。
第三十九条 ATA单证册持证人、非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办展人、参展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有关海关手续。代理人代为办理的,代理人还应当向海关提供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十条 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含义:
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是指:
(一)贸易、工业、农业、工艺展览会,及交易会、博览会;
(二)因慈善目的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三)为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交流,开展旅游活动或者民间友谊而组织的展览会或者会议;
(四)国际组织或者国际团体组织代表会议;
(五)政府举办的纪念性代表大会。
在商店或者其他营业场所以销售国外货物为目的而组织的非公共展览会不属于本办法所称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
展览品是指:
(一)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二)为了示范展览会展出机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货物;
(三)设置临时展台的建筑材料及装饰材料;
(四)宣传展示货物的电影片、幻灯片、录像带、录音带、说明书、广告、光盘、显示器材等;
(五)其他用于展览会展示的货物。
主管地海关,指境内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所在地海关或者货物进出境地海关。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海关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1976年9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展览品监管办法》、1986年9月3日海关总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暂时进口货物监管办法》、1997年2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59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展览品监管办法》、2001年1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93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准进口单证册项下进出口货物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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